权威发布|范国睿 :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与教育制度建设

时间:2017-11-17设置

本期推送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范国睿的发言全文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大会的主题是“十九大之后的中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我就结合最近学习十九大报告的体会,谈谈当下“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问题。


新时代的新矛盾。十九大报告中有一个重要的论断,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社会发展大致经历了“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两个历史阶段。改革开放之初,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国社会发展选择了一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发展道路。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经济总量位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人民从快速富裕走向共同富裕,国家从世界大国正步入世界强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这两个历史发展阶段,正表明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巨大的社会转型。十九大对当下处于“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的科学判断,那就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人民群众的需求来讲,这是一种超越温饱、超越基本物质文化的需求,是一种对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发展性需求,从供给层面讲,社会财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满足这种发展性需求,但在资源供给与配置上,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现象,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仍然存在。


教育的新理念。这种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同样体现在教育领域。改革开放之初的教育矛盾主要体现在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有学上”上。1986年,国家颁布《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教育投资的不断增加,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之后,教育发展的矛盾与需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简单讲,可以称之为从“有学上”到“上好学”,其中,“上好学”,又表现为教育“基本均衡”到“优质均衡”的变化,从基于“有学上”的教育公平,演变为以破解基于个性化需求和学校选择矛盾的“高位”“优质”均衡的教育公平。


进而言之,新时代的教育发展的基本战略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十九大报告提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不难看出,“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是基于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于人才的渴求。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走过“文革”的“读书无用”,人们开始信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开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但是,“效率优先”的价值追求,逐渐使本应富于人文情怀与科学精神的教育演化为简化的标准化教育模式、粗暴的应试教育与文凭主义,社会基于标准和等级的选人用人机制、教育评价制度反过来助推教育系统的非理性竞争。托德–罗斯(Todd Rose)在《平均的终结》一书中说,“在平均主义时代,我们把机会定义为‘相同道路’——而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相同的经历。当然,机会均等无疑是替代裙带关系、任人唯亲、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和阶级制度等旧观念的最佳选择。而且毫无疑问,机会均等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因而得以建立一个更加宽容、相互尊重、兼容并包的社会。但是,机会均等存在重大缺陷:它的目的是在平均标准程度上实现个人机会最大化,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相同的标准化系统中获得机会,不管这个机会是否真的适合每个人。[1] “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是时代的需求,“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则是新时代的新教育理念,这其中,教育,少了些功利与工具性,多了些本应有的育人情怀,昭示了对人(儿童)的尊重、对人的个性、差异性、创造性的尊重,使古老的因材施教思想焕发新的活力。


新体制与新机制。回顾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的发展历程,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不断释放教育活力,成为改革的主线。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改革办学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2013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2015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到2020年,教育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有序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格局更加完善,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提供制度支撑。”由此看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教育改革过程,是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新时代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构与完善“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有序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格局”,这种体制机制改革的结果是,使教育“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


教育改革有两大主题,一是立德树人问题,一是体制机制改革问题,其中,立德树人,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体制机制改革,则是为立德树人服务的,就是要理顺教育系统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激发各教育要素的活力,从而激发整个教育系统的活力。具体而言,就是要理顺政府、学校、社会三类主体内部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层面,对于政府而言,需要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处理教育事务过程中,既有反映央地(上下级)关系纵向府际关系,又有把反映同级政府内部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部门间的横向府际关系。改革开放之初,《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即是着力解决不同层级的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除此以外,对于同级政府而言,发展与改革、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都是与教育事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部门。我们说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综合”改革,也就是说,教育改革不是教育系统自身的事,而是需要形成“系统合力”,这就需要建立与完善以教育事业发展为核心的部际协商沟通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服务与监管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二层面,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需要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通过清单管理的方式,把政府该管的管住,把该放教育权力放下去,一部分放给学校,一部分放给社会,以此来调动学校和社会的教育积极性。对学校而言,则是依法自主办学,学校权力大了,责任也就大了,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来保障学校权力行使,这就需要通过学校章程规范学校内部权力关系,同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调动包括全体教师、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社区)资源,共同参与办学,服务于学校的自主发展,同时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


第三个层面,社会组织参与教育问题。我们讲“管办评分离”,似乎只是讲社会组织参与“评价”,其实,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的活动与行为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参与兴办学校、参与学校管理、参与学校教育活动,以及参与学校评价。目前的问题是,与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质,都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制度建设的法治保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法治保障。首先,需要加快国家层面的教育立法进程。2014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会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目前我国教育立法进程看,要完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六修五立”,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的任务,任重道远,尤其需要在国家层面加快旨在理顺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权力有关系的《学校法》的立法进程。


其次,积极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地方教育规章的制定。《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地方和学校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政策。”20172月,青岛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这是国内首部以学校为主体的政府规章,成为全国首部地方“学校法”,其创新之处在于以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为目的,对青岛市中小学内外部关系的规范化,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学校管理,巩固现代教育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


有国家和地方教育立法的规范、促进和保障,我国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将不断完善,将会形成一个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系统。


谢谢。

  

[1][]托德–罗斯(Todd Rose),平均的终结:如何在崇尚标准化的世界中胜出(The End of Average: How We Succeed in a World That Values Sameness),梁本彬、张秘,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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